有预谋的欺诈行为:两年库存车当新车销售,扣5千完事

2017-08-20 11:13:36 来源:厂商供稿 浏览:

理直气壮的强逼你买库存车,见过没有?今时不同往日的服务主张,但没想到服务行业的态度反而是下降的。

湖南省长沙市的尹先生2017年7月29日,参加红星会展中心车展,看中索兰托L这款车,销售人员将尹先生等人带到4S店试驾并谈价格,然后定了2016年款2.2T柴油版的定制版,销售人员要尹先生交了两万定金再打印协议和看新车,等尹先生看到新车时发现车子灰尘很多,根本不像新车,看生产日期才知道是2015年11月生产的快两年的库存车,尹先生立即要求换新车。

销售经理说没有。尹先生要求退押金,销售经理要扣五千块钱,只肯退一万五。尹先生不同意,认为4S店将快两年的库存车当新车卖给消费者,存在严重的欺骗行为,提供不出新车要求退押金合情合理,凭什么扣五千押金?

随即,尹先生在汽车投诉网发表了投诉,请相关部门关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请其他购车的擦亮眼睛,长沙起亚顺意通4S店,别被他们骗了。

纵观全文,该4S店是手段超强,利用消费者购车心切的心情,交定金再打印协议和看新车再坑5千块钱,显然,这是有预谋的行为。一般来说,指库存时间超过三个月还没有销售出去的汽车就称之为“库存车”,而4S店提供的车生产日期是2015年11月生产的,距离购车时间接近2年,毋庸置疑是库存车了。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三章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在本案例中,4S店在销售轿车时并没有如实告知消费者,这辆车是库存车或是展车,已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4S店在整个销售过程中,也涉嫌销售欺诈,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4S店强行诱导消费者签合同,再强迫扣押金的行为。用强盗来形容一点不为过,“暴力”行为强制性地把属于他人的财产占为己有的违法行为,也可能,尹先生的提醒是对的,这或许不是4S店第一次这么做了,一个5千,二个1万,累计下去这个4S店可真赚。尹先生坚决不吃这个亏,但奈何合同也签了,有办法吗?

当消费者遇到这些事情的时候,可以先和经销商进行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厂家对4S店进行投诉,由厂家来帮助消费者解决问题,又或者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如果以上途径都没有顺利解决实际问题,消费者还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进行维权。或许,通过法律你会觉得很麻烦,亏5千算了,这也是恰恰中了4S店的计。应及时通过网络媒体舆论散播,给4S店造成压力,以达到维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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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奥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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